問題詳情

49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
(A)由各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任期1年
(B)由各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任期2年
(C)由委員互選之,任期1年
(D)由委員互選之,任期2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3945
統計:A(526),B(292),C(1184),D(260),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規、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各種委員會之內容與重要事項

用户評論

呂琦琦】評論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Frank Liu】評論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Viva Lin】評論

第 7 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