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侑成】評論
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
【王子瑋】評論
行政院不能刪減,但立法院可以刪減!(B)
【湯姆】評論
釋字第 391 號(D)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C)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Dorothy】評論
統整一下(B) 對於司法院所提司法概算,不得刪減 改為:行政院不得刪減。(C) 對於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可以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改為: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D) 預算案的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完全相同 改為: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