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評論
審計法 第 66 條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D)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A)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五、營業盛衰之趨勢。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C)第 67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A)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