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虎生風】評論
J624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就國家對犯罪案件實施刑事程序致人民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權遭受損害而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依立法者明示之適用範圍及立法計畫,僅限於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案件所致上開自由、權利受損害之人民,未包括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該等.....看完整詳解
【nita31518】評論
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改為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參照該修正案第1條第2項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凌虐部屬、不當管教、阻撓投訴、妨害性自主及殺人罪等及其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且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