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公布日期】101.11.09【公布機關】交通部第8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營運路線許可證。
【瑄】評論
汽車運輸業=核准籌備之日起,【六個月】完成籌備,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領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開始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