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anda M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最新修正 : ( 鐵路運送規則第 3 條 ) : 鐵路機構應將下列事項揭示於相關車站明顯處所及鐵路機構網站: 一、車站客貨運營業時間。 二、客貨運運價及票價。 三、雜費。 四、旅客列車時刻表。 五、旅客、包裹及貨物運送契約。 前項第三款所稱雜費,係指鐵路機構為辦理客貨運送業務,向旅客、託運人或受貨人,收取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外之手續費、專車費、貨運包裝費、票證製作費、掛失費或其他費用。鐵路機構因託運人請求而填發提單者,關於本規則規定受貨人之權利義務由提單持有人行使之。~~~這題可能要請板大修改一下 , 因為 A 跟 C 都對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