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 Yuan Wa】評論
教師法第24條最後一行:「...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Viola Chen】評論
第 24 條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儲金制建立前之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教師於服務一定年數離職時,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