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dia Chang】評論
刑訴§7(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貼貼樂 ( ̄︶ ̄)↗】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83年台抗字第270號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7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試問下列何者不是相牽連之案件?(A)一人犯數罪 (B)數人共犯數罪(C)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誣告罪修改成為27 刑事訴訟法第 6 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試問下列何者不是相牽連之案件?(A)一人犯數罪 (B)數人共犯數罪(C)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 (D)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