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何者不是羈押被告所應踐行之程序?
(A)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
(B)由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
(C)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D)法院對於羈押之審理採行書面審理原則,無庸開庭或訊問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6262
統計:A(39),B(30),C(69),D(1510),E(0)

用户評論

陳小蛋】評論

(D)須開羈押庭

貼貼樂 ( ̄︶ ̄)↗】評論

(C)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V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