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o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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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法律問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機關所為行政執行措施時,是否因行政執行 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程序之規定,而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乙說:對行政執行措施能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該行政執行措施是否符合 行政爭訟相關法令得提起行政爭訟之規定定之,並不受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規定之影響,理由如下: 一、行政執行法雖於修正草案第 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異議 人對之不得再聲明不服」,惟該規定既已於立法時遭刪除,顯 見立法者之意思係不願對異議人就聲明異議決定之再不服為限 制規定。且上開草案規定既經刪除,其草案說明即難認係立法 理由。二、行政救濟程序可分為法院外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