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
(C)直轄市總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3 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D)對預算案審查不得為附帶決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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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C)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第 41 條(B)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D)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whappy501】評論

(D)對預算案審查得為附帶決議地方制度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