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ing】評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皇冠會掉@109正式師】評論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
【皇冠會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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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砌鵝starlin】評論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 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c)選項可以視情況下課實施管教
【FC2064】評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五點、第二十二點修正規定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皮諾丘】評論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公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B)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學生交由監護人帶回管教,每次以 5 日為限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 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 (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 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 ,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