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nthia】評論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
【Vicky】評論
釋字第364號【憲法第11條表現自★★★★?...
【Ting-Yu Chen】評論
釋字第 364 號:至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 ,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B)。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於民主政治品質之提昇,有所裨益。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制(C)。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畏縮妥協之結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正報導與評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