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
(A) 7日
(B) 10日
(C) 14日
(D) 21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8059
統計:A(1159),B(17),C(8),D(1),E(0)

用户評論

唐唐】評論

106年保四特考班 高三下 (2017/03/01)  郵購買賣 法條有修正名稱囉改成【通訊交易】 - 在沒有看到商品的情況下第 19 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