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ngYi Sy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重點或許是在"早期療育"的"新增部分"請對照舊法第25條關於早期療育並無談到從幾歲開始但在新法第23條明確指出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用戶】江承儒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綜合4F、5F所說+我自己的解答:(A)定期實施特殊教育評鑑:舊法2年;新法3年 新舊法都有提到,非新增特色!!(B)從寬編列特教經費舊法─ 第30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預算,在中央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新法─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預算,在中央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從寬是舊有法條就有,非新增特色!!(C)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舊法14條;新法27條都有提到,非新增特色!!(D)重點或許是在"早期療育"的"新增部分"舊特教法第25條關於早期療育並無談到從幾歲開始新法第23條明確指出為推展身心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