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榜題名】評論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者,稱為不法管理。本人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請求之範圍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為使不法之管理準用適法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生,乃有民法§177Ⅱ規定之增訂,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