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 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 8 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第5條(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72年臺上5894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