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比是多少?
(A) 1%
(B) 2%
(C) 3%
(D) 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963
統計:A(76),B(24),C(221),D(6),E(0)

用户評論

ChienHui Tang】評論

公家:3% 34人私人:1% 67人

張洺慈】評論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4就業權益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相關罰則】第2項~§96【相關懲處】第1項~§102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