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Chu】評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說明如下: (1)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或其他各業之員工,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員工,漁業生產事業之員工,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中央政府補助10%。(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60%,中央政府補助40%。(3)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中央政府補助80%。(4)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中央政府補助20%。(5)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80%,由中央政府補助20%。
【張洺慈】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3保險費第15條(保險費之計算)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 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 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 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