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0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依法應保存多久?(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修改成為30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依法應保存多久?(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五年
【張洺慈】評論
勞動基準法-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相關罰則】§79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
【邱清泉】評論
工資清冊/出勤記錄.....應保存五年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