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B)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C)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屬於損失填補保險,應有複保險之適用
(D)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湘】評論
第 五 節 複保險第 35 條複保險,謂...
【花興大】評論
B選項考法條題,詳參保險法第37...
【沛】評論
保險法 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 第 37 條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