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若保險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保險理賠之申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請問此項契約約款之效力?
(A)違反消滅時效之強制規定,此項契約約款應為無效
(B)若保險事故於訂約三年後發生者,被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金給付
(C)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定二年之強制規定為限,超過期間不生效力
(D) 此項保險契約條款約定,雖然違反保險法之強制規定,但係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約定,仍然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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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因題目的『三年』大於第65條,強制規定的『二年』,所以因第54條,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故答案為D。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