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蟲不易】評論
(X)(B)人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致被...
【花興大】評論
B非屬得撤銷,他是直接喪失受益權...
【RANDY】評論
A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第 134 條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C)保險業負責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第 168-6 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保險業之權利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沛】評論
(B)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C)第 168-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