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詳達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 ,應存續二年以上。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 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 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 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其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存續 1 年以上 (2年)(B)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4 百萬元(6百萬)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C)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 1 年(2年) (D)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 5 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正確)107年2月份已修改為第16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 ,應存續二年以上。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 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