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Chu】評論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限制,可分為第十一條之「預告終止」及第十二條的「不經預告終止」兩種,茲說明如下:(一)預告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雇主欲依前述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預告期間事前預告之。無論雇主是否依規定預告,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同法條第二、三項參照),並且應依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但雇主未於預告期間預告,並不影響終止契約之效力。
【小銀】評論
A:11條。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必須滿一個月,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而且必須預告。如果只暫停工作15天,雇主連終止勞動契約都不行,遑論預告。B: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滿三年後,是勞工可以終止契約,而且必須在30天前預告雇主。雇主不能因為特定性定期契約的期限超過三年就終止勞動契約,遑論預告。C:11條。如果勞工無法勝任工作,雇主就可以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D:勞工想終止不定期契約,跟雇主預告是有什麼關係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