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x Liao:已上榜,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1.例示:指不以此為限,即只是舉例幾個說明。 Ex:中標法§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2.列舉:指以此為限,即只能法有明文者為限。 Ex:中標法§2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但除了海關進口"稅則"外!!)3.概括:怕法律有掛一漏萬的情形發生,因此會設概括。 Ex:中標法§5(第四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