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裁定,何者原則上法律規定不得抗告?
(A)訴訟進行中之裁定
(B)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
(C)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5635
統計:A(120),B(421),C(81),D(13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反對解釋、立法委員選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用户評論

Lin Hou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65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第266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484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85 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

劉品君】評論

原則上...我還想說是我記錯了補充一下對於裁定 得為 抗告。對於終局判決 得為 上訴。

南霸天】評論

一下子得為抗告,一下子不得抗告.好混亂喔.有大大可以解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