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ou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65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第266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笙】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484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85 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
【劉品君】評論
原則上...我還想說是我記錯了補充一下對於裁定 得為 抗告。對於終局判決 得為 上訴。
【南霸天】評論
一下子得為抗告,一下子不得抗告.好混亂喔.有大大可以解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