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第12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A)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C)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B)四、日間學制生師比值未符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D)已刪除相關規定。
【Tai Fong Lee】評論
2F的辦法名稱打錯囉~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資料來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6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