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諸多權利。以下何者不屬於教師的權利?
(A)參加教師組織
(B)參加在職進修活動
(C)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D)提供學校教學之興革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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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en】評論

(A)參加教師組織為教師的權利。 (B)...

Daniel】評論

「教師法」第五章 第31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D)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B)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A)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