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es】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墮天使】評論
只有病人同意、法律需要、或當病人對社會有...
【簡榮志】評論
醫療人員無故違反守密原則,需負法律責任。相關法律包括醫療法規(例如醫療法、物理治療師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洩漏業務秘密罪)、民法(侵害隱私權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