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75425100】評論
撤銷:原則~溯及既往. 例外:向後廢止:原則~向後 例外:溯及既往
【小銀】評論
行政程序法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撤銷基本上溯及既往失效,廢止基本上向後失效,但兩者都有例外。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撤銷及廢止都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來,不用等人民申請。128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人民要申請撤銷、變更、廢止行政處分也可以,但限於救濟期間經過後,而且還要符合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