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uei】評論
B.→§440
【小愛】評論
民438第二項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D錯 須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所以B錯 民440 第一項 須催告喔…不是(即)得終止 B錯 民440 第一項 須催告喔…
【Damaris】評論
選項(A),民法第443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德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甲、乙既然有反對之約定,這樣乙不可以將A屋部分轉租他人。選項(B),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且租賃物為房屋時,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選項(C),上開轉租之規定,僅允許房屋承租人在無反對之約定的情形下,縱使未獲得出租人承諾,亦可將房屋一部轉租;並不是得將房屋全部轉租他人。所以乙擅自將A屋全部轉租,就屬於違反上開規定,甲得終止契約。選項(D),民法第438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若違反約定使用方法,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