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冠呈】評論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六條(A)於(開始評選前)應絕對保密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B)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C)其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應(一律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D)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亦無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