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大眾運輸系統營運機構在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完畢及接獲通知後,若未在限期內改善完竣,地方主管機關應如何罰款?
(A)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C)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2148
統計:A(104),B(635),C(114),D(106),E(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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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劉名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第 51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僱用未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修護者。二、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檢閱文件帳冊者。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者。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或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與管理致發生行車事故者。八、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者。九、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或提存保證金者。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

【用戶】任曉玥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依大眾捷運法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七、未經許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