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行政罰法規定,物之所有人對於扣留措施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提出何種救濟?
(A)訴願
(B)聲明異議
(C)申訴
(D)復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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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罰法 第 41 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

加油瑄瑄】評論

依行政罰法規定,物之所有人對於扣...

陳無名】評論

行政罰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物之所有人、...

1000060381357】評論

行政罰法 第 41 條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第一項及前項但書情形,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