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以下有關董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
(B)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四分之一
(C)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
(D)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3511
統計:A(368),B(480),C(263),D(1041),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私立學校法

用户評論

黃雪花】評論

第 15 條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第 16 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第 17 條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 18 條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曾顯智】評論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4458247&noslave=1&exp=76#110192#ixzz1v0ZNqWX0

Irma Lai】評論

這題為何會出現在教甄-教育專業科目的考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