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雪花】評論
第 15 條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第 16 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第 17 條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 18 條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曾顯智】評論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4458247&noslave=1&exp=76#110192#ixzz1v0ZNqWX0
【Irma Lai】評論
這題為何會出現在教甄-教育專業科目的考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