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對公開說明書之重要內容記載,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認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
者,而不負賠償責任者,係下列何人?
(A)發行人
(B)職員
(C)證券承銷商
(D)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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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VK】評論
證劵交依法 : 第 32 條前條之公開說★★,...
【Benson Su】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32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