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關於應出席委員決議之比例及公告期間為何?
(A)四分之三;半年
(B)四分之三;1 年
(C)三分之二;半年
(D)三分之二;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887
統計:A(5946),B(332),C(873),D(200),E(0)

用户評論

【用戶】none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用戶】ʕ•ٹ•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用戶】Hank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立法委員:1/4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