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sai-Ping Shi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家庭教育法第1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第14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第8條: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如下:一、家庭教育中心。二、各級社會教育機構。三、各級學校。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