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きつ】評論
第158條之3(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2)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絕對排除:違反具結程序。
【煦】評論
被告以外之人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未經具結,其證據能力,按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決議,在具備「特信性」及「必要性」時,得類推適用§159-2、§159-3 ,例外具證據能力。(原因 4F有點出)D 選項 欠缺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