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依法得拒絕清償。此保證人之拒絕清償權之性質為何?
(A)形成權
(B)請求權
(C)抗辯權
(D)支配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0611
統計:A(383),B(210),C(4414),D(63),E(0)

用户評論

Xuan Wang】評論

撤銷權是形成權,沒錯但題目問的是拒絕 清償權(=先訴抗辯權)

湯婆婆】評論

先訴抗辯權有白話解釋媽謝拉拉n

yy0929】評論

抗辯權,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換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本題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一、永久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即是讓我方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之意思,使得請求權人永遠不能再行使其請求權,故又可稱為毀滅抗辯權。如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之規定,簡單說只要請求權人之相對義務人,予時效完畢後取得該抗辯權,即是永久性抗辯權的一種,並可久永的對抗該請求權;第198條債務履行之拒絕規定 及第288條規定等。二、一時性抗辯權  一時性抗辯權即是抗辯權人並非能永久排除請求權人之請求,但在特定的消滅條件下,就無法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行為。如民法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