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行政程序法(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 37 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第 38 條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第 39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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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事實、證據:1、職權調查原則:
【加油瑄瑄】評論
關於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D (A) 採職權調查主義,當事人不得自行提出證據-〉X,得 (B) 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行政機關即應為調查-〉X,得 (C) 行.....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