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的敘述,何者錯誤?
(A)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B)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C)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D)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多之數減輕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4679
統計:A(165),B(67),C(87),D(226),E(0)

用户評論

【用戶】Maggie Yo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71條2項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69 條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答: 例如甲有殺人未遂 判三年 竊盜 判兩年 兩罪相加判五年 第 70 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答: 如甲有殺人未遂 判三年 竊盜 判兩年 妨害風化 判一年 因殺人未遂致使被害人重傷 三罪加總應該是六年 但因事態嚴重 又加其刑期一年 所以總共是七年 反之則是五年 ( 因妨害風化已有悔意 ) 第 71 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