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an Din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 家長應如何據法以爭?學習障礙學生鑑、安、輔不是夢 長期以來,學障兒的家長在我們的教育環境裡得不到任何的支持和幫助,也完全不 知有任何鑑定、安置、輔導的管道。事實上,在我國的法律中對學習障礙學生的鑑定、 安置、輔導已有規範,讓我們來看看家長可以據法為孩子爭取到什麼權益。 ◇ 在懷疑孩子有學習障礙情形時,向學校輔導室求助,並請學校依據特教法第十二、十 三條之規定,向該縣市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申請為孩子鑑定,鑑定 會議中家長得列席參加意見。 ◇ 如果孩子經由鑑定為身心障礙類別第為身心障礙類別第八類的學習障礙學生,家長應 請求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據第十二條之規定...
【用戶】書真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 特殊教育諮詢會(1)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2) 參與人員: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3) 限制: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2.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 (1)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