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經查勞工保險條例訂有罰則專章,用以制裁投保單位甚至被保險人及勞工自己因違反本條例之不適法
行為。請問下列處罰何者錯誤?
(A)勞工依法應參加勞工保險卻不辦理保險手續者,最高罰 5 百元新臺幣
(B)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應自僱用之日起至勞工離職日止計算,處應負擔保費
金額 4 倍罰鍰
(C)投保單位違反規定,將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之罰鍰
(D)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依照規定之負擔比例提繳保費,而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應處罰其應負
擔之保險費金額 4 倍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A) 第 71 條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第 72 條(B)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D)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C)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