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有關保險費之繳納以及其與勞工保險效力間之關係等敘述,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 15 日
(B)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
完納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
百分之十五為限
(C)保險人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逾期遲未繳納者,保險人得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
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D)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逾 2 個月未繳保
險費者,無寬限期,以退保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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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 條(A)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B) 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C)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D)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