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例】評論
15 下列何者非屬擔任公務員之消極要件?
【whappy501】評論
(D) 曾犯傷害罪並受緩刑宣告者自行決定是否要爭取擔任公務人員 沒有被法律剝奪擔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C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A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B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加油瑄瑄】評論
下列何者非屬擔任公務員之消極要件?D (A) 曾被法院判處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O,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1項第6款(B) 曾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O,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1項第11款(C)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O,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1項第4款(D) 曾犯傷害罪並受緩刑宣告者 →X, 無此規定
【小伙】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鐵錚錚的漢子】評論
(含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 2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夜貓】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
【順利快樂】評論
15 下列何者非屬擔任公務員之消極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