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分公司,係指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
(B)受託或銷售機構得提供贈品勸誘他人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
(C)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後,應進行逐案電話訪問,確認客戶已了解相關風險
(D)受託或銷售機構得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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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元元】評論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分公司,係指經金...

y】評論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 6 條1.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下列規定之該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一、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之在臺分公司。二、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之在臺分公司。2.前項所稱分公司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

Egyptguy】評論

本題有疑問的應為C,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