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喬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二)口頭糾正。(三)調整座位。(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