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聖超】評論
釋字572號解釋理由書:案件之事實不明,無從認定應否適用系爭法律者,皆難謂系爭法律是否違憲,為原因案件裁判上之先決問題。惟基於人權之保障及罪刑法定、刑罰從新從輕原則,憲法解釋不得使原因案件之刑事被告更受不利益之結果。是法院對原因案件之刑事被告仍應依有利於該被告之現行法為裁判。簡單來說,如果法律規定不明,並不是「違憲」,以572號解釋的案例來說,可以使用從新從輕這種法律原則幫助案件進行,還是可以審判
【alice1736】評論
法官不是不能解釋法令嗎? 那不是大法官的工作嗎?
【好好】評論
求解!